1、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任验收组组长;
2、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3、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及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4、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7、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8、如果有分包情况的话,分包单位可以对承包的工程进行验收,但是总发包的单位应当派人来参加项目的验收过程,分包的工程完成以后,分包单位需要把工程的有关资料交给总发包单位;
9、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10、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