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公租房管理条例(武汉市公租房2025最新规定)

武汉市公租房管理条例(武汉市公租房2025最新规定)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5-08-25 20:03:28

武汉市公租房管理条例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如果承租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的;改变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公租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单独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中配建、收购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武汉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关于印发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建金〔2009〕160号)和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武汉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出租、使用、管理及监督。

 

    武汉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任务目标和相关政策等,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监察局、武汉银监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与监督工作。

 

    通过招拍挂方式确定的企业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企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和运营等工作。人民政府投资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非营利性专门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建设、运营、融资及偿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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