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办法》规定,自然人的失信行为被纳入执行信息公开网后,最长执行期不超过5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期为无固定期限。在执行期间内,被执行人如恢复信用,可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执行,如经审核符合条件,执行法院将裁定解除执行。
若执行周期已届满,未有申请执行法院解除的,执行期限届满后,执行法院应当主动予以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被执行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管理的规定》,失信执行的期限为3年至5年不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在失信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解决纠纷或缓解执行难度,且法院认为其已有情节变化的,可以提出解除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申请。经法院审核后,可以进行解除。如果未获得申请解除或被拒绝,则直到失信执行期限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