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快递以罚代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代表他人参与竞争活动的规定。因为快递以罚代管的方式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给予了一方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影响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根据法律,这种行为将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依法予以处理。因此,快递以罚代管的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快递业务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快递公司不得以罚代管,即不得以罚款的形式代替监管义务。快递公司应当对员工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不能将管理责任转嫁给员工,更不能以罚款形式来替代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快递以罚代管违反了《快递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可能面临处罚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