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面变电所的位置选择,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场最终境界200m以外。
(二)应设在爆炸材料库爆炸危险区以外。
(三)不应设在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不应设在塌陷区。
(五)变电所与高噪声源的距离,应满足主控制室背景噪声不大于60dB(A)的要求。
变电所周围必须设有围墙,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围悬挂安全警示牌。
4.2.1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 接近负荷中心。
(2) 进出线方便。(3) 接近电源侧。(4) 设备吊装、运输方便。(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6)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如大型冷却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源的下风侧。(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或贴邻。(8) 不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和不宜设在有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以内和布置在与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9) 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10) 高层建筑地下层配变电所的位置,宜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场所。(1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建筑(或其他地下建筑)的地下室时,不宜设在最底层。当地下仅有一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并应避免洪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4.2.2 装有可燃性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电所,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四级的建筑中。4.2.3 在无特殊防火要求的多层建筑中,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但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方、下方、贴邻或疏散出口的两旁。4.2.4 高层建筑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地下层或首层;当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也可在高层区的避难层或上技术层内设置变电所。4.2.5 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二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变电所,如受条件限制亦可采用难燃性油的变压器,并应设在首层靠外墙部位或地下室,且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方、贴邻或出口的两旁,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和排油措施。4.2.6 大、中城市除居住小区的杆上变电所外,民用建筑中不宜采用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如确因需要设置时,宜选用带防护外壳的户外成套变电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