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国税函960号规定: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4月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9号),规定保险公司的税前扣除限额为:
1、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
2、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3、手续费方面:财险业务受益程度高于寿险业务;
4、佣金方面:长期期缴业务受益程度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