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人员和见证人并制作笔录附卷,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进行技术鉴定。
证据的三个条件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首先,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其次,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最后,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