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考核标准)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乡镇卫生院医疗质量考核标准)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5-10-31 01:05:12

乡镇卫生院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一)一级医院能开展三大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电解质、血型鉴

定及乙肝标志物、结核杆菌等常见传染病检测项目。乡镇卫生院参照

一级医院的要求执行。

(二)二级医院能开展临床血液学检验、临床细胞学检验、临床化学

检验、临床免疫学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出凝血疾病检验、体液

学检验等,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开展的检验项目应达到250项,二级乙等综合性医院230项,县级专科医院不少于200项。

(三)三级医院在二级医院的基础上能开展特种蛋白检测、药物浓度检测、分子生物学等检测项目。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开展的检验项目不少于400项,三级乙等综合性医院、省级各类专科医院不少于350项,市级各类专科医院不少于300项。

(四)根据临床工作的需要,各级医疗机构在规定范围内可适当增加检测项目。由于条件限制或者样本的数量不足,暂时无法开展的项目,应该积极寻找符合条件的其他临床检验实验室进行委托检验,以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一)临床实验室设置应有整体规划和长远发展目标,同一医疗机构内的检测实验室应集中设置,统一管理,严禁临床科室设立临床实验室。

(二)相同的检测项目必须集中在同一个实验室检测,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三)二级以上(含二级)综合性医院有独立设置的急诊检验室,并保证24 小时提供急诊检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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