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三条 对评选出来的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省委、省政府授予相应荣誉称号,颁发奖牌,登报表彰。同时,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金支出继续执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对获得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由省文明委颁发荣誉证书。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省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一等功;获得省文明村镇、省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党政一把手可申报二等功。省管干部的记功、授奖、评先,应征求省委组织部的意见。
第十五条 获得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荣誉称号是该单位评选各级先进党组织的重要依据,是主要领导记功、授奖和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
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
1,要始终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通过严管理、重服务、抓发展、促效益。
2,领导带头。领导班子始终坚持把实现两个文明作为前进的目标和想问题、处理问题的基本点,在创建工作中,处处发挥着表率作用。领导班子带头开展政治理论学习。
3,教育领先。
要想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教育是关键,参加组织政治理论考试、开办学习园地、讨论座谈学习体会等形式,深入开展了“四信”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了马列主义信仰,社会主义信念,现代化建设信心,对党和政府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