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洪武二十六年,对官民房屋等第进一步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
第一,官员建造房屋,不许用歇山转角,重檐重拱,绘画藻井。至于楼房,不在重檐之列,听从自便。
具体等第为:公、侯前厅,七间或者五间,两厦九架;中堂,七间九架;门屋,三间五架,门用金漆及兽面摆锡环;家庙,三间五架。所有这些房子都盖黑板瓦,屋脊用花样瓦兽,梁栋、斗拱、檐桷,用彩色绘饰,窗、枋、柱用金漆或黑油漆。
其余廊、庑、库、厨、从屋等可以从宜盖造,但都不得超过五间七架。一品、二品厅堂,五间九架,屋脊可以用瓦兽、梁栋、檐桷,用青碧绘饰;门屋,三间五架,门用绿油及兽面摆锡环。
明代一品官有20间房子,相当一个大型的别墅。这些房间主房,客房,还有杂役家丁丫鬟住的房间。看似面积很大,但有很多一品官,如果不贪污的话,根本住不起,也养不起这么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