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能力鉴定在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来进行鉴定处理,具体情况下在发生工伤后应当第一时间向上述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合法的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工作人员来了解。
根据社会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到所在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县一级不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必须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工伤职工提出申请,要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工伤职工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和出院记录,有关检查的影像材料。
由工伤职工亲属代申请的,还要提供工伤职工本人的委托书。
(二)由用人单位申请,要提供以下材料: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工伤职工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和出院记录,有关检查的影像材料(如无法取得,应当告知工伤职工在参加专家现场鉴定时随身携带);
4、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办理申请人员的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的委托书。
根据国家人社部人社厅发[2018]104号文件有关取消重复提交证明和材料的规定要求,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可以在人社信息系统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的,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按规定要求告知申请人不需提交的材料清单,以切实推进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