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政策征收搬迁有补偿
1. G205九华南路快速化改造项目(二期)火龙岗北至南陵渡桥工程红线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2.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为:
生产、仓储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2‰(元/月)。
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4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3.搬迁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计算,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房屋,可按评估价格计算。
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支付一次搬迁费。
4.奖励费
商业、办公用房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约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给予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生产、仓储用房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签约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