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因此,证明事项应当有以下依据:
1. 市场主体需求: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需求来制定,以满足市场主体的投资兴业需求。
2. 政府职能转变:政府应当深刻转变职能,从直接干预市场转向提供公共服务和监管服务,为市场主体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3. 法治化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强法治保障。
4. 国际化原则: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应当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与国际接轨,提高市场主体的国际竞争力。
5. 创新体制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应当创新体制机制,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6. 协同联动: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综上所述,证明事项应当依据市场主体需求、政府职能转变、法治化原则、国际化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和协同联动等方面来制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定一般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做出依据。具体来说,这些依据可能包括:
1. 商事登记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等。
2. 市场准入制度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
3. 企业融资和税务政策: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
4. 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
5. 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以上仅为常见的依据范围,具体依据还需根据具体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