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杖死,也作“棰杀”,活活将犯人打死;是一种用杖击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1],其适用的范围、性质、特点等与唐德宗建中三年正式宣布废除大部分死罪的绞刑、斩刑之行刑方式而代之以重杖一顿处死以后的情况明显不同,加上诸多因素的影响,使杖杀在唐代表现的极为复杂。对唐德宗建中三年以前杖杀的目的、发展变化及特点等进行辨析,可以显示唐中前期法制混乱的现象,揭示其封建法制的本质。
杖死是指用杖棍生生将人打死。这种刑罚在唐朝时期极为普遍,是古代的一种常用刑法,一般用来处死宫女、侍女等身份低下的人。杖毙是一种古代的刑罚方式,也是唐朝政府运用极其普遍的刑罚之一,用来处死宫女、侍女等身份低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