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公路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这就是我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编制公路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1)编制公路规划的“三项要求”
①公路规划应满足和服从国民经济发展的整体要求。公路运输业是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产业,它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相互促进、紧密相连。而作为公路运输业物质依托的公路,其发展规划就应在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制订。公路网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要与国民经济对公路的需求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并适当超前发展,公路网发展布局要服从生产力布局的大格局,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并推动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以实现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
②公路发展规划应服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公路运输业是一个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是有机地联系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环节的桥梁和纽带。公路作为社会公用基础设施,其发展和完善是保证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与发展的前提条件。随着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公路这种运输方式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编制公路规划时应综合考虑这一要求,使公路建设顺利引导公路所在地区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口结构朝科学化合理化的方向进行调整,促进社会发展。
③公路发展规划应服从国防建设的总体要求。巩固国防、保卫边疆是保证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历史经验证明,在国防建设中公路是不可或缺的设施,尤其是在现代国防建设中,军需量大,机械化程度高,需要的国防公路也多。同时,单独修建大规模国防专用公路也是不现实的,我国财力、物力、国土面积等资源都相当有限,没有余力做到专路专用。只有坚持平时建设与战时需要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公路规划时考虑国防建设需要,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从整体上增强公路网的使用效果。
(2)编制公路规划的“两个协调”
①公路发展规划应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城市建设规划,是一个城市经济、人口、基础设施、车辆使用的综合反映。而城市道路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任何城市功能得以发挥的物质基础,对城市外部交通有中转、集散的功能,在全国公路网中起“结合部”的作用。因此,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与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公路网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衔接,以促进城市发展,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进而促进公路网的完善。
②公路发展规划应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现代交通运输系统有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管道等五种主要方式,它们各具所长,应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以形成最优化的综合运输网络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中,公路是联系其他运输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其他运输方式得以正常运转的物质保证。在公路规划时,应将公路置身于综合运输体系中,综合平衡,通盘考虑,力争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3)编制公路规划的“一个符合”
编制公路规划的一个符合原则,指的是公路建设用地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规划,当年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均耕地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不富足,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因此国家把“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作为各项建设事业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公路建设也不例外。公路建设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也不可避免地占用部分耕地,因而在规划公路时,必须遵守上述规定,既要保障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又要合理利用土地,做到最大限度地节约和充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