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基础上,推动我区餐饮服务单位安全有序复工复产,现发布餐饮服务单位复工复产指导意见,本意见适用于提供堂食服务的餐饮服务单位。
一、餐饮服务单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符合疫情防控基本要求,可以恢复营业。
二、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人员管理、消杀通风、防控物资储备等措施。
三、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准确掌握员工出行动态和健康状况,建立信息档案。落实晨午检制度,员工上岗前要接受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发现员工有发热、感冒、咳嗽、呼吸道感染等疑似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所属社区报告。对外地返聊员工要按照相关要求落实防控措施。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流行期间,符合辖区有关部门要求,允许对外营业的餐饮经营单位。
二、基本要求
(一) 各大中型餐饮经营单位,须制定防控方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报备制度。
(二) 各餐饮经营单位,要全面掌握上岗员工假期动态(员工行动轨迹,是否有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并登记汇总。有疫情发生地区生活史、旅行史以及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等方面情况的员工暂不返岗。
(三) 所有员工不得隐瞒自身疫情,对出现发热、咳嗽等不适症状,以及与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等潜在风险人员要及时报备,并要求员工暂不返岗。(四) 做好防护物资的准备。相关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防护口罩、医用消毒水、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配备红外线测温仪等。
(五) 在疫情防控解除前,禁止接待大规模聚餐活动。
(六) 疫情期间大量使用消毒液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使用方法执行,避免消毒液体接触到菜品、成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