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终结执行12年是指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的一项刑事裁决或处罚,必须在12年之内开始执行。这意味着,任何人在受到具有终结执行12年效力的法律文书后,只能在12年之内开始服从该文书的要求。如果超过12年,该文书就失去效力,不能再强制执行。
终结执行12年的规定,
旨在保护公民权利,确保审判程序的正当性,防止因审判过程而造成的不公平和不必要的损害。它也确保当事人有机会重新审理他们的案件,以便他们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正当的判决。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一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须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其特征是:
(1)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
(2)执行程序永远停止;
(3)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
(4)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