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地注册分公司需要的步骤如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分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4、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机关当场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受理后15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5、工商机关做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异地设立分公司流程是:
1、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2、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文件,包括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等;
3、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