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①规定18岁以上的男子给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寡妻妾给口分田30亩。
②僧道给田30亩、尼姑、女冠给田20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减半。
③有封爵的贵族给永业田5顷至100顷不等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由60顷至2顷。永业田终身不还可传给子孙,分田受田者死后要归还政府。
意义:
均田制的推行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多少获得了土地这对于稳定小农地产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起了一定作用。
同时均田制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延缓了土地兼并;但是实际授田的过程中授田不足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唐代均田制实施的程度南方不如北方土地占有状况亦如此。安史之乱之后均田制逐渐崩溃以至两税法取而代之。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一种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还给官府。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至唐天宝年间,根本无法实行土地还授,故至德宗年间被“两税法”取代。
实施范围一说始终仅实施于北中国,一说隋统一后实施于全国。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