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朝的科举制度在规模与制度上相较于唐朝有进一步提高:
(1)科举制地位有所提高,科举制度为取士正途。
(2)科举的名额扩大。
宋代的进士分为三等,一等赐进士及第,二等赐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一般情况下一甲三人,一甲的第一名叫状元,一甲的第二名叫榜眼,一甲的第三名叫探花,二甲的第一名叫传胪,二甲三甲人数不确定,除以上常例录取的正奏名,还特别设置了因多次科考不上的举人,在遇到皇帝策试时,可参加附试,称其为特奏名或“恩科及第”。
(3)中试之人的地位和待遇得到提高,吸纳广大人才,特别是出生寒门的学子。
(4)确定考试时间。
宋英宗(公元1065)时确定了科举考试时间为“三年一贡举”就是三年一次大考,唐朝是一年考一次,而宋朝三年一次的“大比之年”主要就是指由礼部主持的“会试”以及之后的殿试,这样三年一次相较于唐朝一年一次就可以节省部分人力物力财力。“三年一大考”一直使用到科举制被废除。
(5)内容改革。
王安石变法时,废除贴经、墨义、诗赋等传统科目,改试经义,专用《三经新义》取士。
(6)殿试成为定制。
殿试始于唐朝武则天,但没有成为制度。宋朝初期时形成三级科举考试制度。后又将殿试成绩评定等级。
(7)建立新制,维护考试的公平,防止作弊。建立了新制度,具体如下:锁院制、别头试、糊名法、誊录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