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务商品的不可感知性或贸易标的无形性
这是服务贸易的最主要特征。由于服务要素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很多都是无形的,即服务产品在被购买之前,不可能去品尝、感觉、触摸、观看、听见或嗅到“服务”,所以大部分服务产品属于不可感知性产品,消费者对它们的价值量很难评估,因为即使在消费或享用之后,顾客也无法根据消费经验感受到这种产品所带来的效用,只能是通过服务者提供的介绍和承诺,并期望该服务确实给自己带来好处。
2.不可分离性
实物产品贸易从其生产、流通,最后到消费的过程。一般要经过一系列的中间环节。比如,卖方要将货物交给承运商,承运商要委托船务(海洋运输)公司进行托运,最后由承运商交给买方,这中间存在着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如保险、装运、适用的价格术语及索赔等问题)。而服务贸易与之不同,它具有不可分离的特征,即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如医生给患者看病)。服务发生交易时间,也就是消费者消费服务的时刻,这两个过程同时存在,不可分割。同时,顾客在消费服务产品的时候,必须或者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中,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而且这种服务特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显示出国际化的趋势。这种不可分离性特征是服务贸易的另外一个主要特征。
3.贸易主体地位的重要性
服务的卖方就是服务产品的生产者,并以消费过程中的物质要素为载体提供相对应的服务。服务的买方则往往就是服务的消费者,并作为服务生产者的劳动对象直接参与服务产品的分享过程。
4.服务贸易的差异性
差异性表现为服务的生产者所生产的服务产品的质量水平不同。同样是一种服务,由于其生产者的不同,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也就可能不同。即使是同一个服务的生产者,由于其不同的服务产品生产周期,也表现出不同质量水平的产品。而且这种服务产品的质量很难像有形产品一样用其质量标准进行规范,所以很难统一界定。大多数围绕劳动力要素所提供服务产品的服务贸易,至今没有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用产品质量检验标准的方法统一标准。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服务生产者的自身因素(如心理状态)的影响,比如,医疗服务人员面对不同职业的人员或者是自己的亲属,往往表现出与看待其他普通患者不同的医疗质量水准;二是服务产品的消费者,由于其不同的个人偏好,也会直接影响服务的质量与效果,比如,由于患者对医疗人员的偏见或不信任感,往往直接影响其治疗效果等。所以,服务质量和效果产生不同的结果,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page]
5.服务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
国际服务贸易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表现出较为严重的不平衡性,这当然是与服务市场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受各个国家的历史特点、区域位置及文化背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医疗工程、网络服务、航空运输及教育等直接关系到国家的主权、安全和伦理道德等敏感领域,也许就会受到外界(制度)或自身(内省)的限制。因此,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垄断性较强。表现为少数发达国家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垄断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的相对劣势。比如,从国际服务贸易总额来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比例为3:1(1994年数据)。另外,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各种壁垒也比商品贸易多达2000多种,从而严重阻碍了国际服务商品进行正常地交易。
6.不可贮存性
由于消费者与生产者个体差别的存在,使得服务产品不可能像有形产品那样被贮存起来,以备用出售。服务的生产者、消费者对于服务产品来说,如果不是同时进行,那么,服务产品就会受到损失,而这种损失就是机会损失或价值的贬值。
7.贸易保护方式具有隐蔽性
由于服务贸易标的物的特点,各国无法通过统一国际标准或关税进行限制,更多地采用国内的政策、法令的改变进行限制。如市场准入制度,对于贸易出口国或进口国进行限制或者是非国民待遇等非关税壁垒形式。
8.国际服务贸易的约束条例相对灵活
GATS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义务。一般性义务适用于GATS缔约国所有服务部门,不论缔约国这些部门是否对外开放,都有对其的约束力,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和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具体承诺义务是指必须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议之后才承担的义务,包括市场准和国民待遇,且只适用于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不适用于不开放的服务部门。对于市场准入来说,GATS规定可以采取循序渐进,逐步自由化的办法;允许缔约方初步进行承诺,并提交初步承诺书,然后再进行减让谈判,最后达到自由化。对于国民待遇来说,GATS规定允许根据缔约方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选择承担国民待遇义务。总之,GATS对于服务贸易的约束是具有一定弹性的。
9.服务产品的营销管理具有更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无论从国家宏观方面,还是微观方面,国际服务产品的营销管理与实物产品的营销管理比较都具有较大的难度与复杂性。从宏观层面上讲,国家对服务进出口的管理,不仅仅是对服务产品载体的管理,还必须涉及到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的管理,包括劳动力服务要素的衣、食、住、行等各项活动的管理,具有复杂性。另外,约束国家对服务形式采取的管理方式主要通过法的形式加以约束,但是立法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很难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从微观层面上讲,由于服务本身的特性,使得企业在进行服务产品营销管理过程中经常会受到不确定性因素的干扰,控制难度较大。如前所述,服务产品质量水平的不确定性,服务产品不可能做到“三包”。再比如,商品贸易可以通过供需关系的协调,使其达到供需平衡,从而使消费者与生产者达到均衡;而服务贸易就不可能通过时间的转换来完成或解决供需矛盾,实现供需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