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美国的郡县治安官,有时也译作“警长”。
SHERIFF有执法权,但这个岗位并非国家和联邦政府的雇员,甚至不是州政府的公务员,而仅仅是县一级的雇员,在所受雇用的县内行使警察职务。
在更加基层的行政单位——镇,有的治安官是所在小镇的居民选举出来的。治安官本人可以是小镇居民也可以不是。镇里的居民集体发给其工资,为小镇居民提供安保服务,劳资关系类似于我国的经警或者保安员,但权限和我国的警察并无二至。换而言之,美国的居民可以在政府没有设立州警察局、市警察局的地方自己花钱雇用自己的警察为自己服务,甚至在州警察局、市警察局服务不能得到居民满意的情况下,像我国居民更换小区物业公司一样,更换自己的警察武装。注:SHERIFF可以持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