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典卖土地、房屋的现象成为普遍现象,被法律所承认并形成制度。
所谓「典卖」又称「活卖」,是指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出典给他人,收取一定的典价,在约定期限内原价赎回。「活卖」与「绝卖」不同。绝卖是所有权的转移,不能赎回。由於典卖土地、房屋者大多数是贫困无贷的农民,典价又大大低於卖价,地主豪强利用典卖制度不仅廉价取得土地。房产的使用收益权,而且还可以取得土地、房产的所有权。据宋代朱晦庵等人编的《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当时「豪民图谋小民出业」,出典人要求回赎典物时,「则迁延月日,百端推托」,辗转数月,已经到了赎典截止的期限,使得出与人终无赎回之日。宋律规定只有典契验明显然者,才允许业主收赎。这些都是维护典权人的利益,为典权人取得出典人的田宅提供了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