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资格: 1,具有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验,2002年1月1日起担任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主承销项目负责人。
一个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 2,具有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验,参与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两个以上重大承销项目,一个项目只承认两个参与者,其中一个项目负责人; 3,具有2年以上投行工作经验,担任公司主管投行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行业务部部长、核心业务负责人或其他相关投行业务负责人。各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推荐渠道数量的两倍。保荐代表的申请条件: 1,三年以上推荐相关业务经验; 2,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项目协调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能力测试,结果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5,没有到期未偿的大额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