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城市建设要坚持规律性原则。自然规律又是一个庞大精密的规律体系,人们很难对它有透彻的认识。因此,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时候,一定要谨慎小心,切不可妄自尊大、为所欲为。正确的做法是顺其自然。古人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说的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在建设生态城市的过程中,要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深化城市总体规划的内涵,做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使城市市区与郊区甚至更大区域形成统一的市域生态体系。确定以环境建设为重点的城市发展战略,优化城市发展布局,形成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在城市工程建设、环境综合整治中,从规划、设计、建设到管理,从技术方案选择到材料使用等都要贯彻“生态”的理念,坚持“环境优先”的原则,要开发新技术,大力倡导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首先要勘察和摸清所在地域的自然环境情况,特别是其中的生态变动规律,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和设计。
生态城市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城市是人群高度集中的地方,城市建设必须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注重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满足人们对生活、工作、休闲的要求,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在这些系统中,人不是处于中心地位的主宰者,而是与其他物种一样的必须依赖自然恩泽才能生存发展的普通物种。人过去没有、现在也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超自然和反自然的主观力量,人只能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认识自然、尊重自然、和顺其自然地主动与自然和谐相处,而决不是相反地让自然与自己相和谐。而“以人为本”的本质却恰恰是让自然服从人的意志,让自然服务于自己的需要和利益,而根本不顾及自己意志的实现会给自然系统带来的伤害以及自然会因此给自己实施多少报复,导致自己遭受多大的灾难。这一原则恰当地提出了处理人及其所在的社会系统与自然系统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即和谐与协调。这一准则并不排斥人应当具有正当的社会目标和为实现社会目标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而是强调人的社会目标和为实现社会目标所发挥的社会生产力决不能违反自然规律,不能超越自然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