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指的是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废除世袭土司统治,而改任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
最初往往利用土官犯罪、绝嗣等时机将其辖地划并其他州县而取消土司统治权力,到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平定贵州思州、思南两宣慰使之乱后,废除土司制度,设立贵州布政使司。清康熙、雍正、乾隆三代,更加紧在云南、贵州等省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在废弃土司的地区实行和内地相同的政治制度,如丈量土地、征收赋税、编查户口、组织乡丁等等。这些措施的推行,加强了中央王朝对边远地区的统治,促进了边远地区的发展以及与内地的经济、文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