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核心就是立足于因果律基础上进行的概念、判断、推理其种属性等的论证机制。
这种论证机制依赖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三种思维形式而展开。
通过这些基本规律,来保证人们进行思维时,秉持、具有以及保障思维程序、状态以及结果的确定性、一贯性和明确性。
因而在论证过程中,必须做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合乎逻辑等的必要程序。
如果违反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三种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在论证过程、思维方式以及判断结果将会出现混乱、问题和悖论。
论证者以及接受者就不能正确地认识事物和准确地表达思想。显然,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三种思维规律对概念、判断、推理等各种思维形式都有约束力,对人们的思维具有强制性。
这是因为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三种基本的思维规律,能够有效地、精准地概括出因果律思维的必要程序以及一般特点。在进行定义的规则、划分的规则、各种推理的规则等思维活动展开时,具有正确运用和普遍性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