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会计档案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各单位交易或事项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清单,固定资产卡片账,其他辅助账簿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类:公司统一规定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统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附注等。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审计、稽查报告,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印章登记簿,支票登记簿等。
(五)以电子信息载体存储的会计账套基础资料,记账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