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旱:
三级抗旱应急响应意思是第三级国家抗旱应急响应。国家防汛应急响应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规定,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全国防汛工作的应急响应机制。国家防汛应急响应级别共为四级,其中Ⅰ级为最高级别。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长江干流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2)一条以上主要内河全线发生超警戒水位的洪水;
(3)长江干流堤防发生较大险情,或内河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大板水库、大中型水闸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小(一)型或重要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发生面积大于5万亩的洪涝灾;
(6)多个乡(镇)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
(7)县城发生中度干旱。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县防指指挥长,县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3)县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政府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上足防汛抗旱民工,加强防汛查险,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并组织抢险。必要时,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