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2、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专家;
3、具有一定海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4、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5、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人才;
6、持有《外国专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的高端外籍人才;
7、工资性年收入达到6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2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穗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
8、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人才绿卡制度》第三条 凡符合本市引进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
(一)经我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一定海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三)具有一定海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四)具有“985工程”或“211工程”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全球前300名的国外一流大学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人才;
(六)持有《外国专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的高端外籍人才;
(七)工资性年收入达到6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2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穗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
(八)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