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犬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犬类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3-12-22 23:19:01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犬类

一、禁养危险犬只。在城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攻击性强的危险犬只。

二、做文明养犬。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任何人可就地及时排除犬只伤人危险。严禁养犬人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办公楼、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及设置了禁入标识的公园、绿地、广场。携犬外出时,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佩戴嘴套、束犬链,必须携带粪便清理工具,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二米,携犬人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三、养犬人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犬只伤人。驱使、放任动物伤害、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犬只扰民。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影响卫生。携犬人不即时按规定清除粪便,影响公共卫生的,依照《九江市文明促进条例》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予以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4.损坏公物。不听劝阻携犬只进入禁入公共场所,损坏公物,破坏草皮、绿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阻碍管理。对遛狗不牵绳的,一律视为浪狗强制收容。养犬人阻碍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讲文明、守公德,遵规守约、依法养犬,是每位市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能够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真正做到依法、文明养犬,以实际行动做新时代遵规守法的文明市民,为共创共建文明彭泽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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