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申请申请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受理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当场审批条件的,一级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注册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外,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
四、上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经注册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发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一级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在注册消防工程师技术服务管理系统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