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轻轨旁黄山西路没有拆迁计划
镜湖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镜湖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镜湖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0日
肉厂周边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0号)、《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房征办〔2014〕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前期调查登记和抽样评估等情况,现就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补偿政策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2.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格补偿。在本地块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房屋进行预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预评估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