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明材料;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及必需的设施条件材料;
5、资金信用证明;
6、管理和安全保障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7、证明陆生野生动物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8、申请表(申请经营数量、种类等);
9、法人代表照片1寸2张,2寸1张;
10、县级林业局的现场查验报告;
11、县级林业局的正式上报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
(二)申办程序
1、申办单位或个人须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需要经营利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动物来源、场地、设施及有关技术、资金等书面情况。
2、经当地县级林业局派员对经营场所和设施等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对调查核实情况写成书面调查报告;
3、由申办单位或个人填写《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并经当地县级林业局审核签署拟办意见和盖章,对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局,经审查合格的,报自治区林业局批准,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市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三)完成时限
20日内(不含上报自治区林业局审批时限)。经批准可延长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