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安居房轮候申请:
(1)户籍条件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注:
1·申请人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且可作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因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视为具有本市户籍;
3·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2)社保条件(只需符合一项)
1·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
2·人才安居政策中规定的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本科及以上),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属于以下特殊群体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优待、优抚对象;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
注:
这里所说的社保指的是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其它险种;

(3)住房条件(同时符合)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人才购房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等购房优惠政策;
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

(4)婚姻及年龄条件(只需符合一项):
1·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安居房轮候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且只能列为安居房共同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父母未离异的,不得单独一方列为安居房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成年子女不能列为安居房共同申请人。
2·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安居房轮候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