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贫困户的界定标准
(1)绝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7元);
(2)相对贫困人口(年人均纯收入628—865元);
(3)低收入人口(年人均纯收入866—1205元);
(4)一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纯收入1205元以上);
(5)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6)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7)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8)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因为每个地区的经济水平不一样,所以对贫困户的界定标准也有所区别,以当地政府下发的相关界定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