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即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成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原则主要有 1、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 2、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 3、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扩展资料:
关于几种特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
1、全日制大中专在校生。在校就读的农村大中专学生,将自己的户口由家庭所在地迁移到学校所在地,其学业的完成主要靠土地收益,应认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服兵役人员。农村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复员、转业后户口落回本村自谋职业的,应认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3、服刑人员。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入狱服刑,虽丧失人身自由甚至于政治权利,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不因此丧失,应认定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出嫁女。为保护妇女权益,未在夫家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提供夫家所在镇村组出具的证明),且户口仍在本村的,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丧偶、离婚妇女。户口仍在本村且尚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应认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6.其他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根据村规民约,并经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决定是否认定其成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