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1、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列明予以减免的,如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的货物、物品,来料加工、补偿贸易进口的原材料等;
《海关法》规定的法定减免有六种货物、物品:
(1)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3)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4)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5)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2、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按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以及其它依法给予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出口货物以减免关税优惠;
3、临时减免
临时减免是国家根据国内生产和国际市场行情变化,确定对某一类和几种商品在一定时限内临时降低或取消关税。
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已实行减免税的项目有:
(1)科教用品。
(2)残疾人专用品。
(3)小轿车和轻型客车国产化。
(4)救灾物资。
(5)三资企业。
(6)内资项目。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8)加工贸易设备。
综上所述关税减免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它是贯彻国家关税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