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海牙法规”。1899年和1907年海牙国际和平会议通过的13个法规和若干声明的总称。
第一次海牙会议共26国与会,通过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关于1864年日内瓦公约诸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和3项宣言。第二次海牙会议共44国与会,除审定第一次海牙会议的3个公约外,还通过了《限制使用武力索偿契约债务公约》、《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关于商船改装军舰公约》、《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等10项公约和1项宣言。两次海牙会议通过的一系列法规除《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未生效外,至今仍然有效,为现代战争法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