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6.2.3要求设计.建议在做人防地下室时综合考虑.人防门的最小安装高度、地下室设备管的高度以及地下室的使用功能高度,人防地下室不低于3.6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中要求: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