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离婚书内容(元朝的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元朝离婚书内容(元朝的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4-01-05 23:33:53

元朝离婚书内容

原本,元朝《通制条格》“户令•婚姻礼制”对婚姻有明确法律规定:人伦之道,婚姻为大,但为婚姻,须立婚书,免得争讼;蒙古人不受此限,可以不立婚书;色目人自相婚姻可以从本族风俗。

元朝离婚书内容全文如下:

立合同大吉婚书文字人,领北傀列地面,系太子位下所管军户脱欢等。今为差发重仲,军情未定,上马不止,身缠厥少,无可打兑照期。今有弟脱火赤,军上因病身故,抛下伊妻巴都麻,自为只身,难以独居住坐,日每无甚养济。

今凭媒证人帖哥作媒,说合于亦集乃路屯田张千户所管纳粮军户吴子忠家内,存日从良户下当差吴哈厘,抛下长男一名唤哈立巴台,说合作为证妻。对众眷言定财钱市斗,内白米壹石、小麦壹石、大麦壹石、羊酒筵席尽行下足。

脱欢一面收受了,当择定良辰吉日,迎取到家,成亲之后,并不欠少分文不尽钱财。如有脱欢将弟妻巴都麻改嫁中,内别有不尽言词,前夫未曾身故慢妹改嫁,一切为碍,并不干吴子忠之事,系脱欢等一面证人无头词。如哈立巴台将伊妻不作妻室台举,罚小麦壹石,如巴都麻不受使用,非理作事,正主婚人罚白米壹石,充官用度。恐后无凭,故立大吉合同婚书文字为用。

至正廿五年十一月初七日。

正主婚人脱欢。

副主婚人巴都麻。

取吉大利,同主婚人塔义儿。

知见人李住哥,同主婚人帖木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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