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谈一谈元朝的婚姻法,在很多方面体现了较为开明的精神。
一、元朝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较为周到
1.元朝禁止指腹为婚,可能元朝认为这样的婚配方式不太人道,对于娃娃亲不予认同,因此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禁止。
2.元朝对于女性的人身保护是比较到位的,法律明确禁止杀女婴,而且规定了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要罚没一半的家产充公。
3.元朝法律禁止索要过高的聘礼和媒人介绍费,提倡婚事简办,杜绝奢靡,不得通宵达旦、连日吃喝、互相攀比。这些规定是为了防止老百姓因办婚事而大肆举债,保障婚后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
4.女子已有婚约在身,如果夫家犯了“十恶”等叛逆罪,或者夫家论罪流放,女方可以改嫁。如果已经结婚而且有了孩子,那就不得改嫁。
5.男女已经订婚,而女青年婚前跟别的男子发生了关系,夫家也知道了,可以选择婚约作废,追还聘礼。
如果夫家故意造谣,说该女作风不端,为省聘礼胁迫成婚,则官方强制双方离婚,并责罚夫家87刑杖。
6.男人好吃懒做,把妻子典卖出去转嫁的,杖打67下,追还聘礼;娶的人不知情的,不用担责,妻子判归原来的娘家。
7.把女子娶进家门为妾,然后包装一下,收下重金转嫁他人的,鞭笞57下,聘礼充公,女子判归娘家。
8.把良家女娶了卖掉沦为奴婢的,该良家女自动恢复为良人身份,买卖该良家女的人都要严惩。
9.奴隶的女儿嫁给良人为妻,已经生小孩的,聘礼归原来主人,婚姻继续维持。
10.把童养媳转嫁给奴隶的,鞭笞57下,童养媳判归娘家,聘礼不用还。
11.休妻的,要有书面明文休书,随女方改嫁。
12.把妻子卖为娼妓的,杖责87下。把奴婢变卖为娼妓的,鞭笞47下,奴婢放为良人。
13.买卖良人为娼妓的,买主卖主都有罪,女子恢复良人身份,价钱一半充公,一半奖励给告发者;收养良家女,将其变卖为娼妓的,杖责77下,女子恢复良人身份。
14.娼妓怀孕,强制勒令堕胎的,有罪,娼妓放为良人。
15.女人婚后比较淫荡,被丈夫休妻,自己愿意做娼妓,官方对此不予禁止。
以上15条元朝婚姻法规定,是比较人性化的方面,对女性的保护比较周到,让人感觉脑洞很大,很多问题连现代婚姻法都没考虑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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