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视城市的发展,对城市早有严格定义,1955规定城市人口必须在100,000以上,集镇人口2000以上其中50%以上须为非农业人口。
1963年补充规定,农业人口不得超过20%。而镇的最低人口限制升为3000, 要求70%以上为非农业人口。而如果非农业人口超过85%的,2500人口以上即可设镇。
1983年,新的城市标准颁布,规定非农业人口超过60,000,年GNP20亿人民币以上并已成为重要经济中心的可以建市。人口低于20,000而且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成为镇,人口超过20,000,且10%以上为非农业人口的为建制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