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最早提出的指纹鉴定罪犯的是英国医生,亨利·福尔兹.1880年英国《自然杂志》发表了他的一封信,谈到“当血污的指印在泥土、杯子等东西上留下痕迹时,它们就能导致用科学方法来证明罪犯的身份”.英国科学家法郎西斯·盖尔顿在前人基础上首创指纹分类编码技术,1982年出版了他的专著指纹.其中便有三个影响重大的结论:
(1)指纹终身不变;
(2)指纹可以识别;
(3)指纹可以分类.J·布塞蒂奇于1892年在盖尔顿研究的启发下,创造了一套实用的指纹分类方法,他在《人体测量学和指纹学使用概论》一书中详述了指纹学的优越性,导致1896年阿根廷警察局在世界上率先使用指纹术.从此,近代指纹术风行世界警坛,最终取代了发明于1879年且风行一时的贝蒂永(法国人类学家)人体测量法(结合人体次测量;特征描述和照像来鉴定罪犯). 指纹被认为是区分不同人的可靠手段,已有逾百年的历史.进入计算机时代,自动指纹识别系统更广泛地应用于刑事鉴定.在入口控制系统设计中,利用指纹作为身份识别的技术,约在1972年以后才真正得到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