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楼顶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有权使用,但不能肆无忌惮的使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3、对于业主私自在楼顶种菜的行为,物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反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种菜业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若仍拒不履行的,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