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差住宿报销标准(江苏出差住宿报销标准)

南京出差住宿报销标准(江苏出差住宿报销标准)

首页维修大全综合更新时间:2023-12-23 15:57:44

南京出差住宿报销标准

一、南京市、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

1.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900元/人·天

2.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490元/人·天

3.其他人员:380元/人·天

二、江苏其他地区:

1.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900元/人·天

2.正副厅长及相当职级人员:490元/人·天

3.其他人员:360元/人·天

三、报销管理

1.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2.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3.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4.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6.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7.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8.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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