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管理
第八条 成品油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九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水上加油站应当符合船舶、水上、港口安全与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依法取得许可并通过验收。
第十条 成品油经营者应当依法采购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成品油。
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成品油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成品油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并按要求对购买、入库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测。
第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者应当建立成品油购销、出入库、运输、质量检测等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成品油的来源、去向、检验数据等信息,保留成品油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运输记录凭证票据等材料档案。相关管理台账应当实时上传至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相关台账凭证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和在线监控系统,与相关部门联网,并保持正常使用。
加油站卸油应当保持全过程密闭,并进行全过程视频记录。
鼓励加油站实施错峰加油优惠,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减少油气排放。
第十三条 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智能税控系统,与税务部门联网,并配合做好系统升级和维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使用罐体、箱体等设备设施存储成品油;
(二)非法加工、调和成品油;
(三)未取得行政许可开展成品油运输;
(四)未经市商务部门许可开展成品油零售;
(五)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环保强制性标准的成品油;
(六)经营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
(七)在批发、零售成品油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克扣油量;
(八)为违法经营、使用成品油的活动提供场所;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成品油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