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防止餐饮浪费行为,营造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的社会文明风尚,弘扬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反餐饮浪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反餐饮浪费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行业引导、单位履责、个人自律、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综合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动全社会反餐饮浪费。每年向社会公布反餐饮浪费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
第五条 商务部门组织协调反餐饮浪费工作,负责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推广普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制定和落实反餐饮浪费行业公约,协调指导餐饮业开展反餐饮浪费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行业反餐饮浪费制度规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经营者、设有食堂的单位反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反餐饮浪费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并督促其落实反餐饮浪费措施。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行业反餐饮浪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A级旅游景区饭店、星级饭店、等级民宿、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反餐饮浪费教育培训,督促其引导和提醒旅游者文明节约用餐。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营养健康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合理膳食,促进公众健康合理饮食。
网信部门负责属地内网络平台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暴饮暴食、奢靡浪费等不良信息的传播,营造反对餐饮浪费的网络环境。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餐饮浪费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