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院”更名为“大学”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关于高等学校布局结构的总体规划;第二,应当符合《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使用“大学”名称的条件和标准,具体说就是应当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等几个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的标准和条件。具体条件有如下几条:
1、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
2、学科与专业:
(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2)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
3、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
4、教学与科研水平: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
(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000万元;
(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
(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
(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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