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监护人向原就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联系单;
3、监护人持转学联系单和相关材料到本区教育局联系;
4、区教育局核准后安排接收学校,接收学校在转学联系单上加盖学校公章;
5、监护人持盖有接收学校公章的转学联系单,到原就读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办理转学手续。
新学校的接收证明,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区教体局签字盖章证明有转出和接收插班生的学校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校学生流动情况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新学校的接收证明,原学校的转学证明,区教体局签字盖章证明。
办理材料:
一、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区县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全家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暂住证、务工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